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关于房屋的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模拟
2016年12月10日上午(星期六)八点,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在所内模拟法庭室进行了一场关于房屋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模拟。合议庭由杜博主任作为审判长、杨艳和李建军两位律师作为审判员组成,实习律师薛雅负责法庭记录,齐永恒和康利军两位律师作为原告刘某的代理人,折锐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高志伟律师作为第三人王某的代理人。
执行异议之诉是神木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见的案件类型,英培所通过对案件进行法庭模拟,发现代理律师在案件准备、举证、质证、辩论等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足,日后要加强学习,增加律师间业务交流,从而保证律师代理案件的质量。
对于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主要审理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庭审结束后,杜博、崔永利两位主任对参与律师的庭审表现进行了点评,为大家代理案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