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国家对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均有严格规定,并且这种限制会越来越严格,为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尽量在自己不符合条件时不去购买,现在类似纠纷非常突出,对于购买者来说,存在非常大的风险。
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转让,买卖协议效力存争议;
根据最高院民通意见第68条之规定,行为人因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了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合同效力属于可变更、可撤销。
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该权属有别于购房者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房取得的完全产权。完全产权人可以自由处分,法律保护完全产权人的自由处分。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有限产权人处分该财产作出了明确。即需要有限产权人将产权恢复到完全状态才能自由处分,否则,该处分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